案例一
2026年3月17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对辖区一超市和一家居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消防工程公司为该两家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保报告系虚假文件。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系朱某某伪造该公司印章冒用其名义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并出具了虚假消防设施维保报告。

因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消防救援部门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
经调查核实,朱某某曾在某消防工程公司做过业务,具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但其个人并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保的从业条件。而该公司具备消防设施维保等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于是在利益驱使下,朱某某产生了冒用该公司名义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活动谋利的想法。
此后,朱某某伪造了该公司印章,先后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芷江县的四家单位签订了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共计非法获利95600元。

2026年8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600元。
案例二
东莞东城街道某高层住宅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无法使用,物业服务人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依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东莞万江街道某高层住宅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物业服务人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依法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来源:湖南消防、东莞消防